壹、為什麼他們說要廢死?

 

先從死刑不應該存在的角度去看。廢死團體認為死刑不應該存在的說法如下:「因為死刑同樣是殺人的行為,正是這樣的行為剝奪了受害者的生命。

根據我到處翻文章的結果,這應該是廢死的核心思想。亦即死刑=殺人」的式子。

這裡面的問題在於,將一個「判處」和一個「行為」當成是同樣的東西。兩者如果進行剖析,組成成分並不相同。「判處」裡不只是有行為,還包含了價值觀、制度甚至是歷史要素。而「行為」就只是個行為,並不包含其他成分。

在戰場上殺敵是殺人、自殺是殺人、餵人吃過量毒品以致死亡是殺人、用塑膠袋套在別人頭上直到斷氣是殺人、為了自保在自家開槍打死拿槍的入侵者是殺人、開車一時心慌把油門當成剎車踩而從別人身上輾過去是殺人(過失殺人)——以上沒有一個是死刑。

由於這個等式實際上不可能成立(不可能用一個包含後者的概念,去說後者等於前者,例如「白馬是馬,馬不是白馬」),所以我根據其他文章推測,廢死團體真正的意思應該修正為「死刑=謀殺」才對。謀殺裡面才包含了價值觀、制度甚至是歷史要素。雖然在約定俗成中經常只把「殺人」這兩個字用在不該作的殺人行為上,但是現在要進行邏輯思考,所以要求更精確的定義,以避免出現憑心情好壞去詮釋的空間。

死刑是否等於謀殺?在中文裡,執行死刑稱為「伏法」、「正法」(一個是指受刑人受刑後的狀態一個是指受刑人受刑的事件。)。也就是死刑具有「令本來挑戰法律的犯罪者再次處於法律的管轄之下」(伏法),還有「令受到威脅的法律恢復其正式地位」(正法)的功能。

即使不認同伏法與正法必要性的人,也必須承認,對死刑而言「法」是必須要素。沒有經過審判的行刑,不可稱為死刑,不可稱為伏法或正法,而是私刑或黑牢(黑牢也會殺人,這點後面再提)。即使是「行刑式槍決」,也只在「殺人」的層面上和死刑相同,並不可等同於死刑。

死刑的定義為必須經過審判後進行的殺人行為。價值觀、制度與歷史要素會作用在審判中。

再來談謀殺。謀殺的定義為「預謀殺人」,價值觀、制度與歷史要素會作用在「預謀」裡。

「預謀」可以解釋為「為進行後面動作(殺人)而作的前置規畫」。廢死團體根據這一點,將審判解釋為「為進行後面動作(殺死死刑犯)而作的前置規畫」。

但審判的定義應該是「為了決定後續動作為何而進行的真相調查與評估」。審判與預謀的差異在於,審判開始之時,法官不應該抱持「我已經決定要這樣判」的想法。他必須在審判過程裡決定這件事。一個在審判之前就決定判決結果的法官,就是個失職的法官(關於恐龍法官的問題,台灣人正在努力中)。

而預謀殺人的人,其「決定要殺人」這件事,卻是發生在預謀之前,是先決定殺人,然後才會開始謀劃方法。

死刑與謀殺顯然不是同樣的東西。

至於「台灣的審判是否淪於預謀的地步(台灣的死刑判決是否未審先判)」後面再提。

 

碎禦劍獅20121222

後續:壹之二

 

 

全文很長,這是目錄:

緒論  

壹:為什麼他們說要廢死?(分成四小篇)

貳:為何死刑必須保留?

參:荒腔走板的廢死論述(分成兩小篇)

肆:古人怎麼說? 

伍:廢死是代替死刑解決問題,人類新發現的好方法?

陸:關於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分成五小篇)

關於廢死之我見補充:廢死的永恆願景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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