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談及,「無限的未來」。這似乎是中後期才開始冒出來的說法。比較早期的廢死理由都被反廢死的論述罵翻,後來就開始出現越來越誇張的理由。剛開始我還沒聽過廢死團體強調死刑犯有悔改的可能,到後來就開始強調這件事,說得好像絕對會悔改似的。不知道是我情報不通,還是他們真的後來才想到這個理由。

廢死團體所謂的「無限的未來」,是指由於犯人如果不處死的話,還有很多年可以活,所以有可能會悔改,甚至是搖身一變成為一個大善人。為了保留這份可能性,不但不能將其處死,甚至應該輕判,以利其自新。

現在最具爭議的是以下案例:

 

當街槍殺女友 男判死刑

 中央社 – 2012年6月29日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男子吳敏誠19年前殺死女友出獄後,3年前又因不滿另名女友分手,在女友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以殺人罪,判處吳敏誠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與女友出遊時,因遭女友奚落,持水果刀刺死女友,將女友棄屍再畏罪自殺沒死。吳事後因向警方自首、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僅遭判刑8年定讞,服刑不到3年就假釋出獄。

法院判決指出,吳敏誠於90年與前妻離婚後,95年間與黃姓女子交往,並刷卡購買手機、手錶送給對方,但雙方常因財務問題起爭執,吳因而多次向前妻揚言想殺害黃女。

判決指出,黃女事後提出分手,吳男要求復合遭拒,又追討餽贈的手機與手錶不成,懷恨在心,在98年12月間,不滿黃女避不見面,憤而前往黃女在台北市內湖任職的托育中心,要求黃女出面。

黃女不得已出面協商,吳質問她是否另結新歡,雙方發生爭執,吳一氣之下,拿出手槍,朝黃女射擊1槍未中,又近距離朝黃女右後腦開槍,被害人送醫不治。吳男事後在桃園、鶯歌等地藏匿,數天後才出面向警方投案。

法院一審判處吳敏誠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與被告均提起上訴;二審、更一審都判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二審認為,吳男第1槍未擊中黃女,又在極短促的時間內換裝槍管子彈,瞄準黃女頭部射擊,在白晝時分,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近距離射擊黃女頭部,等同「當街行刑」,殺意堅定。

合議庭認為,吳敏誠對家人尚可容忍,但對外人,若稍遇不順或有言語衝突等,就刀、槍以對,本性極具危險性,就算他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也不能忽略他犯罪情狀的狠毒及冷酷。

合議庭指出,吳敏誠雖多次表達悔改,想免於死刑的欲望強烈,可是黃女在被射中第1槍未中時,立即躲避,求生欲望應更為強烈,吳男仍悍然當街開槍射殺她,未曾有一絲猶豫,「又何嘗給予被害人存活的機會」。

合議庭多方審酌後,認為吳敏誠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仍以殺人罪判處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此案中犯人十幾年(之所以說十幾年,是因為新聞有說十九、十七、十六三種版本。實際時間是民國八十二年殺一人,八十五年出獄,九十八年又殺一人。)前刺死女友,判刑8年定讞,服刑3年後假釋出獄,5年前再持槍當街射殺出獄後結交的安親班女老師。現在最高法院不想判他死刑,所以在他連續三次被判死後,又展開量刑辯論要「再討論」,會不會被判死仍然很難說。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台灣最高法院主流意見屬於廢死團體,很不想判他死刑。

 

此案中犯人並無精神疾病(有精神疾病,殺人出獄後再殺人的是另一陳姓男子)。

我想知道的是,這個人是否符合「有無限的未來」?

 

以下是同一案的另一則新聞:

真後悔?嫌犯吳敏誠先問「多久能假釋」。

2009年12月9日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蕭化明、廖容瑩)

相隔16年,再度槍殺前女友的兇嫌吳敏誠,雖然於7日晚間主動投案,8日更在面對媒體時大喊「我對不起被害人、對不起我家屬」,但由於他還先找上之前的辯護律師才出面,不免讓人懷疑,他是否又想要依循同樣模式,獲得法官輕判。

12月1日在內湖幼稚園前冷血槍殺黃姓老師的兇嫌吳敏誠,16年前就曾犯下類似的兇殺案件,而且被害者均為他的前女友。這次他選擇在死者頭七這一天主動投案,外界解讀為他不敵良心譴責,而8日在面對媒體時,他的確也說出「我對不起被害人、對不起我家屬、對不起社會大眾」的話語。

殊不知,他在逃亡期間還不忘去找16年前為他打贏殺人官司的律師何啟勳。而何律師則向媒體透露,當吳敏誠來找他時,第一個問題卻是問「我會被判多久?多久後可以假釋?」開口第一句話就是問多久可以假釋,脫罪意圖不言而喻,同樣的手法、同一位律師,似乎想要如法炮製減輕牢獄之災。

吳敏誠在16年前殺人棄屍,原本至少要判10年以上刑期,但由於他主動自首符合減刑條件,後來又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法官最後判處8年有期徒刑,加上當時修法降低假釋門檻,受刑人只需服滿三分之一刑期,讓他第一次殺人只被關2年9個月。

而這一回想循同樣模式來獲得減刑,何啟勳馬上畫清界線,表示「我也無心辯論」,表明只站在道德勸說立場。因此,儘管吳敏誠自動投案,但能不能減刑還得看法官裁決,加上已經是殺人累犯加重刑責,就算他算盤打得再精,這次絕對不可能只蹲2年牢。

 

在什麼情況下,人會有「無限的可能」?只有在人還沒作出決定的時候,他才有無限的可能。當某人決定走左邊的路的時候,他就沒有走右邊的路的可能了,反之亦然(有人能同時走在兩條路上的話,請走給我看,我很想看)。

因此對於未成年犯罪者,才會有刑責較輕的規定。對於小孩子犯錯,也應該給予比大人更大的寬容。他們有可能都還沒想清楚,不是真的作出決定。

但這個案子裡,他已經作出決定了,決定要成為一個為細故一再殺人的人,因此他並沒有「無限的可能」。或者說,他的可能裡,並不包含有「成為一個守法且尊重生命的好人」這個項目。

廢死團體對可能性的算式相當單純,就是「可能存活時間*突然改過遷善的機率」。他們用這個算式認定,年紀越輕的犯人,改過遷善的可能性當然就越高,他們也據此說,不管任何人只要囚犯還活著,他們就有改過向善的希望。但我必須說,後面那個「突然改過遷善的機率」,在此例中為零。零不管乘以多少都是零。

假若牢獄能讓他悔改、假若原諒能讓他悔悟,假若情緒失控的經驗能讓他對自己的行為加以約束,那這一切在他第一次被關的時候就該發生了。我不知道判斷力要缺乏到什麼地步,才能把不可能發生的事情列入可能性之一。

如果他會感到後悔,那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有可能,就是發生了他之前不曾遭遇過的新體驗:被判死刑。

 

判斷力是廢死團體的論述重點之一,而他們對判斷力的觀點與我相反。廢死聯盟認為「沒有人有能力決定生命的價值。」

但是,假若人沒有能力決定生命的價值,那麼,人也沒有能力決定被害者和加害者的命兩者有同等價值。當一個人左手拿一個東西,右手拿一個東西,說這兩個東西等重時,他就是在稱重。

假若人沒有稱重的能力,他就不可能對於東西的重量提出任何看法。在廢死團體說出生命很珍貴,說出死刑犯的生命也很珍貴、只要是人的命就是無價時,他們就已經在標價了。

因此,這句話裡真正的邏輯是:人沒有能力決定生命的價值,除了說出這句話的這些人以外。

這句話除了用以使廢死團體成為惟一能給生命標價的人之外,別無其他意義,因此對這句話的看法我就說到這裡。

廢死團體也有可能改口說:人可以認知生命的價值是無限大。但類似這樣的想法已經在台灣引發了一連串惡劣效應,後面再提。

 

(※2013年一月十號補充:毫不意外的,本日最高法院把他的死刑撤銷,發回更審了。最高法院新聞稿花了三千七百字說:這個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不會改善。所有真實的支持這人該死的資料我們都不承認。再花一千七百多字說:被害者家屬不服判決,檢察官不該把這當一回事。保護被害者家屬權益雖然是檢察官的職責,但是以此為原因上訴是不可以的。通篇全是多到溢出來的犯罪者權益保護說詞。總共五千多字的新聞稿裡,惟一一段真正有提到保護被害者家屬權益的,就只有被害人之權益保障,胥賴檢察官盡力維護,始克竟全功,此與辯護人居於輔助被告之立場,應確切、實質之維護被告之權益,同其旨趣,並均為其等職務倫理規範所要求。這七十五個字而已。

我看完的感想是:整篇文章就像是從廢死文宣裡抄來的。裡頭沒有包含任何別的東西。)

 

碎禦劍獅20121222

續壹之四

 

 

全文很長,這是目錄:

緒論 

壹:為什麼他們說要廢死?(分成四小篇)

貳:為何死刑必須保留?

參:荒腔走板的廢死論述(分成兩小篇)

肆:古人怎麼說? 

伍:廢死是代替死刑解決問題,人類新發現的好方法?

陸:關於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分成五小篇)

關於廢死之我見補充:廢死的永恆願景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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