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關於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

 

台灣的廢死團體非常喜歡引用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以下內容是直接取自廢死聯盟網站。

要明白為何廢死與為何反廢死,這篇文章非看不可。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對死刑的看法】

死刑問與答(童楚楚翻譯)

(本文出自國際特赦組織網站http://web.amnesty.org/library/Index/ENGACT500012000,2001.04.12發表,原為英文,回答了死刑存廢爭議中15個常見問題。)

1、國際特赦組織為何反對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死刑。死刑不僅否定人權的存在,更是政府藉正義之名進行計畫性殺人的工具。死刑也同時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宣示之生命權,它是一種極度殘酷、不人道而且可恥的懲罰方式。
任何形式的凌虐或是酷刑都不該被合理化,而死刑的執行正如同凌虐,造成囚犯肉體及精神極嚴重的狀況。當我們聽到有人遭到虐待並且被100伏特的電流電擊敏感部位時,相信噁心、厭惡會是我們的直覺反應。試想,如果今天是以2000伏特的電流通過一個人的身體來達成殺戮的目的呢?這難道不是更加令人作嘔?我們無法量化一個人被殺害時肉體上的疼痛,更無法想見他透過國家來預知死亡時的精神折磨。

死刑本身充滿了歧視,尤其是針對窮困、弱勢或是特定的種族宗教族群,死刑被濫用和執行的情況不勝枚舉。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無法彌補的暴力行為,而且終究必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

 

我的看法:

第一句就開宗明義的表示,廢死團體大部分理由都是假的,是為了廢死才想出來的。由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使用死刑,所以「罪無可赦的殺人犯也不可使用死刑」是理所當然的事。

政府藉正義之名行計畫性殺人的工具」這段,請看前面關於預謀殺人與審判死刑的差異。還有廢死團體把專制說成是亂世的情況。對他們來說,死刑不可能涉及任何正義。因為只要有死刑的法律,就是在為掌權者服務,對他們來說,所有要求處以死刑的聲音,都是掌權者的鷹犬發出的。

由於台灣的死刑是先麻醉後槍決,所以電刑跟注毒與我們無關。我也不能理解為什麼洋人要用那麼容易失誤的方法,徒然增加無謂的痛苦。

再來說死刑的歧視與通常落在弱勢者身上的問題。我知道那些大國因為殺人案總數很多,誤判之類的事情發生率比台灣高得多。台灣有小國優勢可以避免這個問題。最後一句用在台灣的廢死團體身上是極大的諷刺。「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若是讓廢死團體瓦解司法成功,任何人都無法避免無辜被處決的風險。

 

2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死刑代表不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

國際特赦組織反對死刑,但並非企圖減低或認同死刑犯的罪行。身為一個關切人權受害者的機構,國際特赦組織對被害者及其家屬致上最誠摯的關心。但是,死刑本身的殘酷性,違反了現代文明行為的規範,而且是對犯罪行為不當的反應。

 

我的看法:

台灣的廢死團體並不遵守本條。請見盧映潔

 

3、死刑是否被政府用來壓迫反對的聲音?

長期以來,死刑被當作是一種政治壓迫的工具,用來永久消滅反對者的聲音或剔除所謂的「政治麻煩人物」。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在不公平的審判中被判處死刑。

正因為這種無可挽回的特性使得死刑輕易地淪為壓迫的工具,數以千計的受害者被舊有政權處死,卻在新的政權上台之後發現他們其實是無辜的。只要死刑仍被視為作合法的懲罰,它就有可能因為政治因素而被誤用。唯有廢除才能確保死刑永遠不會遭到政治勢力濫用。

 

我的看法:

它的確有可能因為政治因素被誤用,而且我們都知道,如果想誤用它的人上台時,死刑不存在於法條中,他會自己創造一個。

阻止那種人上台(守住五權分立)才是避免死刑成為政治迫害工具的惟一辦法。

 

4、國際法對於死刑的論述? 


鑒於二次世界大戰中國家之間的殘酷蠻橫行為,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承認人人皆有生命權,並聲明「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從國際特赦組織的觀點來看,死刑已違反上述權利。

其他國際及地區為廢除死刑所簽訂的條約更展現了國際間對死刑廢除的支持: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旨在廢除死刑,於1989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規定完全廢除死刑,但准許政黨在簽署協議時保留戰爭時恢復死刑的權利。

◆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與廢除死刑相關,1982年歐洲協會決議通過,規定平時廢除死刑,但政黨得於戰爭或有戰爭的威脅時恢復死刑。

◆美洲廢除死刑人權公約,1990年美洲國家組織決議通過,規定完全廢除死刑,但准許政黨在簽署協議時,保留戰爭時恢復死刑的權利。

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庭條約規定,即使是面臨極度嚴重的罪行,例如種族屠殺、暴力衝突等,法庭仍不得判處被告死刑。同樣的,在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人道罪犯國際法庭和1994年成立的盧安達人道罪犯國際法庭中,聯合國安理會也排除對這些罪犯處以死刑。

欲知最近通過前述條約的國家名單,請見國際特赦組織網站 www.amnesty.org

 

最新的那一條再次證實,廢死團體說死刑犯可能是誤判,還有說他們有悔過的可能,都是「為了廢死而找來的理由。」事實上就算犯下被害人數約有一百萬人的盧安達大屠殺,也是不用死的。不過是一個小孩被割喉,怎麼可能需要死呢?我必須非常沉痛的說:曾文欽說的是真的。如果這在台灣並非事實,那是因為我們反廢死,才沒有成為事實。

也請注意「准許政黨在簽署協議時保留戰爭時恢復死刑的權利。」哪個專制獨裁者不會說他殺的人是意圖毀滅國家?這件事對歷史上的任何一個獨裁者來說,都是可以輕易打造出的事實。這句證明了「以廢死阻止獨裁者殺害無辜」本身是不可能的事。

 

5、如果國家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要奪取個人的性命呢?

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官員可以合理地為求保衛自身安全而犧牲他人性命,例如國家處於戰爭時刻(對外戰爭或內戰)或是執法人員必須馬上行動以拯救自己或他人性命。但即便在如此危急的情況下,致命武力的使用還是需要受到國際間合法保護措施的規範,以免遭到濫用。此種形式的武力旨在反制他人使用暴力可能造成的傷害。但實際上,死刑不是因生命受到威脅而產生的自我防衛行為;死刑是預謀性地殺害一個原本可以人道方式懲處的囚犯。

 

我的看法:

最後一句話重複了,前面則都是廢話。他們如果敢要求警察抓持槍匪徒時不准配槍,他們自己都會有生命危險。對他們有利的事情,他們怎麼可能反對。但是超出這個範圍,關係到別人的性命時,就通通都可以犧牲了。

 

碎禦劍獅20121222

(續陸之二)

 

 

全文很長,這是目錄:

緒論 

壹:為什麼他們說要廢死?(分成四小篇)

貳:為何死刑必須保留?

參:荒腔走板的廢死論述(分成兩小篇)

肆:古人怎麼說? 

伍:廢死是代替死刑解決問題,人類新發現的好方法?

陸:關於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分成五小篇)

關於廢死之我見補充:廢死的永恆願景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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