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死之我見補充:廢死的永恆願景到底是什麼?

 

我的英文不好,我知道寫這篇一定會讓我的胃痛,但我非寫不可。

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已經證明清楚了,現在廢死方所持的理由,都是「為了廢死而找來的理由,不是他們想要廢死的真正原因」。他們就是除了廢死什麼都不要。

問題是:廢除死刑是他們的終點嗎?

不惜破壞民主、讓社會大眾活在殺人犯再犯的恐懼之中、讓最殘忍的犯行惡性增加,他們仍然想要抵達的世界到底長什麼樣子?

現在我可以肯定的說了,他們的目標從來就不是一個「沒有人會因司法誤判被殺的世界」,而是超越了這個廢死藉口,直接抵達活地獄的世界。

請看底下三則新聞,全都是英國的,全都跟歐洲人權法院有關。

先說一下背景,英國是已廢死國家。假如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的目標在於使司法不會誤殺任何人,那麼他們在英國應該已經完成任務,該功成身退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

這是歐洲人權法院在維基的介紹:

 

歐洲人權法院(英語: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法語: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 CEDH)位於斯特拉斯堡,其乃基於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ECHR)」而創設的法院。歐洲人權公約,其正式名稱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是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 CoE)所遵行的重要公約之一,而歐洲委員會的47個成員國皆為本公約的締約國。任何締約國若有危害人權的情況發生時,其他國家或個人都可以將該國提付本法院進行裁決。

 

本法院的任何一個判決都將拘束成員國,且除了判決中所包含的建議性意見外,成員國必須要遵行該判決的決定。

歐洲委員會的部長委員會的角色便是監督法院各個判決的執行,儘管其對於各個成員國是否遵行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強制力,然而,未遵行法院判決的國家最終會受到歐洲委員會的制裁並開除,且該國將在歐洲成為被輕視的國家。更進一步而言,歐盟對於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有著濃厚的興趣,所以可預見的是,各個歐盟的成員國都將盡力履行其基於歐洲人權公約而來的義務。

 

雖然這只是英國的新聞,但這是全歐都必須遵守的判決。而歐洲人權法院目前在整個人權思想中可說是最高的精神指標(廢死發源地歐陸是全世界的人權精神指標)。由於人權正是廢死方的最愛,可以說,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就等於廢死方會有的決定。

 

第一則新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國家有義務為牢中殺人犯作人工生殖,因為監禁生活阻礙了他身為人應享有的家庭生活。

 

ETtoday國際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20121228

要政府出錢讓犯人做試管嬰 英國嗆歐洲人權法庭管太多

殺人犯是否仍能享有充分人權,在英國引起爭議。

 

據歐洲人權法庭裁定結果,犯人也有組織家庭的權利,即便是罪大惡極的殺人犯也不例外,政府有責任付錢幫他們做試管嬰兒,讓他們在監獄裡也能當爸爸。此判決引起英國司法大臣不滿,批評歐洲人權法庭擴權解釋。媒體憂心,一旦此大門一開,將激起民眾對犯罪者人權的質疑,歐洲人權法庭的權威性也將受挑戰。

1995年,英國男子迪克森(Kirk Dickson)偕友人毆打一名41歲中年男子致死,被判15年有期徒刑。2000年,迪克森和他的「監獄筆友」、因詐領福利金坐牢的羅琳(Lorraine)相識結婚。

2001年,羅琳因服刑期滿出獄,但迪克森仍在獄中,已婚的兩人欲進行試管嬰兒,遭當時的家庭大臣布朗基特(David Blunkett)打回票。於是他們便透過司法救濟,申請到約2萬英鎊(93萬台幣)的律師費,控告英國政府違反人權。

官司一路打到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都被駁回,2007年,時年35歲的迪克森和48歲的羅琳不願就此作罷,便將此案遞送歐洲人權法庭。

歷經多年的訴訟,歐洲人權法庭終做出判決,組織家庭和私人生活是人權的一部份,不可被剝奪,即便犯下重案入監服刑的犯人也不例外,英國政府需賠償迪克森和羅琳1.8萬英鎊。此判決傳回英國,立即引起內閣成員不滿,「他們都被關了!不能繁衍後代是理所當然的事!」

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各成員國政府都需遵守。據英國《每日郵報》報導,現有4名殺人犯依此判決,也要申請做試管嬰兒,而英國政府需為他們每人支付2千英鎊(約台幣9.3萬元)

英國司法大臣葛雷林(Chris Grayling)27日公開對此表達不滿,表示要杯葛歐洲人權法庭的權力,「有沒有更清楚的範例,可以告訴我們為什麼要改變人權框架?」「歐洲人權法庭已擴大其職權至一些爭議度低的人權議題,我打算提出建議,該如何改變這狀況?」

英國多位保守黨議員也發言力挺,「當你犯罪、殺人,你當然會失去一些權利和自由。」

英國與歐盟的關係原本就很緊張,許多英國人都希望能脫離歐盟自主,《每日郵報》分析,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將造成一般民眾對犯罪者人權保護過度的疑慮,進而傷害到真正需要被保護的犯罪者人權。

 

我爬英文補充資料,關於這兩個犯人本身的背景。迪克森是因為對方不肯交出香菸,就把對方踢打到死。於是他一九九四年被判刑十五年。等他出來時羅琳已經超過生殖年齡,來不及生他的孩子,這就是他控告政府妨礙他過家庭生活的理由。

羅琳在認識迪克森之前已經有過一段婚姻,有三個孩子。她不缺孩子,只缺一個迪克森的孩子。

他們於一九九九年認識,二零零一年結婚。還沒有在監獄外一起生活過,他們之間的感情還沒有經歷過在外界會接受的複雜考驗。

我看到最扯的贊成這項的判決的理由,是「孩子可以協助父母改過自新。」

那孩子自己的人生呢?犧牲現有的人還不夠,現在要「製造」犧牲者了嗎?

結果,英國政府只好乖乖付錢,並且用納稅人的錢幫其他犯人作人工生殖。請注意,英國沒有在吃牢飯的人,如果需要人工生殖技術幫忙,他們必須自己出錢。

 

第二則新聞:人民不得知道殺人犯現在的長相,因為他有生命危險,所以就算他具有危險性,他出獄後還是有隱匿自己的權力。

這個新聞我找不到中文版,只好由我閱讀原文以後提供關鍵部分。

 

這是英文維基的內容

James Patrick Bulger (16 March 1990[1] – 12 February 1993) was a boy from Kirkby, England, who was murdered on 12 February 1993, at the age of two. He was abducted, tortured and murdered by two ten-year-old boys, Robert Thompson (born 23 August 1982) and Jon Venables (born 13 August 1982).[2][3] Bulger disappeared from the New Strand Shopping Centre in Bootle, near Liverpool, while accompanying his mother. His mutilated body was found on a railway line two-and-a-half miles (4 km) away in Walton, two days after his murder. Thompson and Venables were charged on 20 February 1993 with Bulger's abduction and murder.

The pair were found guilty on 24 November 1993, making them the youngest convicted murderers in modern English history. They were sentenced to custody until they reached adulthood, initially until the age of 18, and were released on a lifelong licence in June 2001. In 2010, Venables was returned to prison for violating the terms of his licence of release.

 

我嘗試翻譯:

James Patrick Bulger1990316- 1993212日)是一個住在英國Kirkby的小男孩。1993212日,他被謀殺,被兩個十歲的男孩綁架、拷打和殺害。那兩個男孩是Robert Thompson1982823日出生)和Jon Venables1982813日出生)。Bulger的母親帶著他到利物浦的New Strand Shopping Centre,他在那裡失蹤。兩天後他被謀殺、肢解的屍體出現四公里外的沃爾頓鐵路線上。

ThompsonVenables1993220日被指控參與 Bulger的綁架和謀殺。

他們於19931124日被判有罪,他們是英國現代史上最年輕的殺人犯。他們被判處管束直到十八歲成年。20016月他們被釋放。然後在2010年時,Venables違反假釋條例而被關回監獄。

 

然後201374日,Venables又被放出來了。

他三年前因為進入禁止他前往的Merseyside(即發現Bulger屍體的地方),被關回牢裡時,警方在他的電腦裡發現了大批兒童遭受性虐待的影像,他下載和散布這些東西。還跟一個想要出賣八歲女兒的婦人聯絡,想要得到更多。

他仍然是個危險的傢伙,管束期間並沒有讓他放棄對兒童的傷害慾望。

要注意的是,2001Venables被釋放時,關於他再犯的風險評估結果是風險「微不足道」。

而他2013年被抓回去時,政府還隱瞞他被抓的原因,只說是很嚴重的指控。要不是記者把這件事掀出來,沒人知道他對兒童仍舊有威脅性。

 

關於這個案例的細節實在太恐怖而讓人反胃。在此不詳述。

Bulger的屍體會出現在鐵路上,是因為那兩個犯人認為這樣會讓這件事被誤認為火車意外,是脫罪之舉。

警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沒有抓錯人。兩人的鞋子上都找到Bulger的血,衣服上有和Bulger身上同樣的油漆,Thompson鞋底的圖案還以創傷的方式印在Bulger臉頰上。在犯罪現場發現的各種東西,有人證實這兩個犯人之前在商店裡偷了同樣的東西。

在這個案子裡歐洲人權法庭作了什麼?他們裁定讓孩子在法院被一群成年人包圍,就足以證明這個審判不公平。這個判決導致延長這兩個人坐牢時間的措施被取消,而導致後來的假釋。

 

當然了,危險犯人被釋放的情況讓英國人群情激憤,然後,按照楊宗澧(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委,曾任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的說法,「如果我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我便沒有機會讓這個殺人兇手死,沒有了死刑,社會選擇以制度的方式,避免讓我成為跟殺人兇手一樣的人。

以下就是他們所謂「制度」的真相,而這顯然與英國社會的選擇相違背。

英國網路上滿滿是要殺掉他的聲浪,人權團體當然不可能讓這件事成真。為了預防私刑,英國有一個特別的「犯罪加害人保護措施」,就是以整個國家的力量,不讓任何人得知犯罪者的個人資訊。

「整個國家」。

按照Blunkett(英國官員)所說:「The injunction was granted because there was a real and strong possibility that their lives would be at risk if their identities became known.」翻譯後就是:(身份保護)禁令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有一個真實而且強大的可能性使他們的生命受到威脅,假如他們被大眾知道的話。

他會擁有一個新的身份,誰都無法知道他換成了什麼名字,住在哪裡。政府採取了和「證人保護計畫」一樣嚴密的方法保護他們。媒體不能刊登關於他們位置和身分的消息,公開他們的照片是違法的。事實上Venables已經換過三次身份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假釋各有一個,還有一次是因為他自己違反保護身份安全的原則,於是國家必須彌補他的錯誤。

當然這個過程裡花的全是納稅人的錢。加上必須在(比監獄複雜得多的)外界監控他們行為的花費,幾百萬英鎊就這樣沒了。

保護措施的結果是,網路開始流傳錯誤的照片,許多人因此被錯認,無辜的人因此冒了殺人犯本來要冒的生命風險!

 

雖然罕見,但不是只有ThompsonVenables得到這種待遇。所有有生命危險而獲准離開監獄的人(禁令之所以罕見是因為這種人罕見,看完第三則新聞以後會知道,這種人未來將不再罕見)都可以享有這種待遇。

廢死團體的人跟我說不會有私刑,事實是如果人民想要動私刑,他們寧可讓無辜人民冒著被錯殺的風險,也要保護真正的殺人犯。

 (20130903加註:英國每日郵報報導Jon Venables已經秘密釋放,並且得到了他的第四個身份。每次製造新身分都要花上大約二十五萬英鎊。)

 

第三則新聞:歐洲人權法庭宣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終身監禁)是違反人權的!

BBC中文網

歐洲法庭裁決殺人犯減刑 英國強烈不滿

更新時間 201379,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4:12

 

向歐洲人權法庭提起上訴的三名囚犯都來自英國。

歐洲人權法庭裁決,終身監禁並不意味著一輩子坐牢,即使剝奪最危險罪犯的被釋放機會,也是違反人權的做法。

三名英國殺人犯傑瑞米·班伯、道格拉斯·溫特和彼得·摩爾向歐洲人權法庭上訴後被告知,判處終身監禁的量刑是「不人道和侮辱人格」的。

 

由總部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庭17名法官組成的專家小組說,被判終身監禁的罪犯有權得到複審,刑期應該被至少減為25年監禁。

儘管歐洲人權法庭強調,這一裁決並沒有允許立即釋放這三名殺人犯,但裁決本身已經激起更多對歐洲法庭的憤怒批評。

主張英國退出《歐洲人權公約》的英國保守黨議員卡斯韋爾說,這類案子說明,在這個法庭的治理方法中,有什麼核心東西在腐爛,所以必須取消這些所謂的法官們的權力。

歐洲人權法庭發現,要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終身監禁的犯人必須有被釋放的可能,他們的刑期也應該有被複審的可能。

但是歐洲法庭的這17人小組又說,雖然發現此案有違反人權法的地方,但法庭並不希望給上訴人可能立即被釋放的希望。

 

英國人的不滿與不解

三名提起上訴的罪犯中,溫特在20082月刺死了妻子;班伯在19858月殺死父母、姐姐和姐姐的兩個小孩;摩爾在1995年殺死四名與他發生性關係的同性戀男子。

他們屬於目前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監獄中服終身監禁刑期的49名囚犯。

法官在裁決中說,對這三名罪犯的刑期複審和減刑多少,應該由罪犯各自的國家當局來決定。

但是根據現有的法律,終身監禁刑期複審後,至少能保證減刑為25年以下的監禁。

英國司法大臣格雷林說,英國人民會對這一裁決很不滿,很難理解,歐洲法庭給出的信息是,法官今後將不能對犯下十惡不赦大罪的罪犯說:你永遠不會被釋放。

格雷林還說,他相信,當年那些起草《歐洲人權公約》的人在墳墓中都會被這一裁決所震驚。

他說,他強烈反對歐洲法庭的這一裁決,這只會加強他希望削弱歐洲人權法庭干涉英國事務權力的決心。

 

廢死方經常找各種替代方案當成支持廢死的藉口。其中一個就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特殊無期徒刑」。我之前的文章裡就提到了,我認為他們只是找藉口廢死。其實連終身監禁都是違反人權的。

 

加上前面的兩則案例,可以得知,廢死團體想作到的絕對不是廢死這麼簡單。他們希望的是當一個人犯下了最不可原諒的罪之後,他將因為他所作的事,得到人生的全面保障。不只包括他的生命,還包括他的自由,或許將來還會包括他的夢想。

他們打算讓原諒加害者成為義務,而得到赦免是只要DNA是人類就有的基本權利。

至於有些人不打算作出需要被原諒和赦免的事情?你不好好使用自己的人權,那是你的問題,誰理你啊!

 

(20130803加註:台灣廢除死刑聯盟已於20130723在官網發文支持歐洲人權法庭對終身監禁的看法,理由是犯人有改善自己並重獲自由的權利。

他們從來不提被害者連讓心臟多跳一下的權利都沒有。)

 

20130710 碎禦劍獅

全文聯結

緒論

壹:為什麼他們說要廢死?(分成四小篇)

貳:為何死刑必須保留?

參:荒腔走板的廢死論述(分成兩小篇)

肆:古人怎麼說?

伍:廢死是代替死刑解決問題,人類新發現的好方法?

陸:關於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分成五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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