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太喜歡用多P成家這個字眼,有點超出我的接受範圍。但是既然支持方沒有提出任何替代字眼,那標題也只能這麼打。

 

正文開始:

多元成家方案支持者說多元成家不會出現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未來。

但,看看荷蘭(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在通過同性婚姻和多元成家以後變成什麼樣子了。

原文是荷蘭文,這篇比較正式。

http://www.refdag.nl/nieuws/binnenland/huwelijk_wordt_steeds_verder_opgerekt_1_136607

第二發是英文,這篇比較八卦。

http://www.brusselsjournal.com/node/301

因為我完全不懂荷蘭文,全靠谷歌魚,有些地方我看不懂,只能大概順一順,所以如果我有翻譯錯誤的地方,還請指正。我非常希望是我誤解了這篇文章的內容,所以如果是我翻譯錯誤,請指正我好實現我這個願望。

懷疑我的文章的人,請搜尋關鍵字:Trio Married Trio Marriage

 

開始翻譯第一篇:

婚姻的範圍進一步擴張

23-09-2005

 

三人行不能在荷蘭結婚。他們在同居協議(我註一:samenlevingscontract)上簽字。Victor (46歲)、Bianca (31歲) 和Mirjam (35歲)周五下午進行公證儀式。律師Veenendaal說:「這種關係容易出現衝突。」

Roosendaal周五簽署了這對夫婦與其共同朋友之間的社會契約(我註:前面說的samenlevingscontract)。正式的婚姻不允許這種關係,但他們簽署的這種契約則可以。

SGP(我註:抱歉我沒找到這個是什麼的縮寫。)周五對部長Donner書面提問。該小組想知道這是否是一夫多妻制進入荷蘭的第一步。

Donner先確認其合法性。「我們知道,在荷蘭涉及到婚姻之時,有惟一的限制。若有一個以上的男人或女人,禁止合法的進入婚姻。從這點來說,一夫多妻要合法化是不可想像的。」

但是,這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夫多妻制了。Dommelen說:「惟一一個不同的是,他們不會有法律承認的身份,不能夠登記。至於其他所有權利和責任,則彼此在合同中約定。」

與他人一起進入同居協議(我註一:samenlevingscontract)是不是最大的(我註:意義我看不懂)?律師Veenendaalse說:「基本上,這樣的契約可以讓其他許多的男人和女人加入。關鍵在於契約自由。你建立了一種肯定不只一人的關係。」

然而,有三個人在荷蘭採取了這種作法。 Dommelen擔心出現另一種變化:「我們不要忘記同性婚姻是如何到來的。最初也只是同居契約(我註:荷蘭先通過伴侶制,三年後同性婚姻合法化),接下來的步驟就是開放婚姻。因此,我們進一步的擴張了婚姻。」

Veenendaalse沒有想到的是,目前有很多人支持讓多人同居契約成為婚姻。這是合乎邏輯的下一步,它簡單的適合荷蘭的發展。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都還會遇到。雖然我有感覺,大多數人還是傾向於親密的關係,能夠有一個只有兩人同享的空間。」

Dommelen說這三方的關係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不只是考慮聖經,而且也著眼於往後要面對的日子。你可以看到三方關係存在著潛在的衝突。為細故爭吵的可能性大了許多倍。他們之間應該要有明確的協議。如果三個人要一起處理某事,他們應該考慮只有兩個人作到的情況。」

這對夫婦和一個共同的朋友「結婚」,使情況變得複雜。原本的法律結構已經不合用。Dommelen說:「當問題出現時,這是婚姻,還是同居契約?這兩種情況下都有類似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應該要優先考慮什麼?這是我們國家和周邊國家都應該去想的。這種結構在我看來不但複雜,而且也不可取。」

Dommelen舉出了許多例子,像是:「誰來維持住的地方?出現孩子怎麼辦?如果以後還有其他的女人想要個孩子,這孩子是誰的?代孕媽媽(我註:可能指負責把孩子生下來的那個妻子)還是照護者(我註:可能指負責照顧小孩的那個妻子)?部長Donner無法在法律上阻止這件事,但這是應該去想的事情,去探討當同居契約涉及到婚姻時要怎麼辦?」

 

來翻譯第二篇,這篇比較好翻譯

 

第一個三重婚姻出現在荷蘭

2005-09-26

荷蘭和比利時是首批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在美國則有一些政治家提出了「民事結合」,讓同性戀的同性伴侶能擁有婚姻的一切好處和責任。這些契約和婚姻的差別只在於名稱。

與此同時,荷蘭的一夫多妻制除了名字不一樣,已經合法化了。上周五有三個同居契約作出民事結合的登記。Victor (46歲) 「娶」了Bianca (31歲) 和Mirjam (35歲)兩人。他們已經正式註冊完成民事結合並進行了儀式。

Victor說:「我愛Bianca和Mirjam,所以我娶了他們兩個。」之前他和Bianca是夫妻,而他在網路上遇到了Mirjam。八周後Mirjam拋棄了她本來的丈夫,跑來跟Victor和Bianca生活。在Mirjam離婚後他們決定結婚。

Victor說:「在荷蘭三個人的婚姻是不可能的,但民事結合可以。我們有結婚禮服也交換了戒指,我們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的婚姻。」

記者問他們保持這種關係的秘方,Victor解釋說:「他們之間沒有嫉妒,因為Bianca和Mirjam都是雙性戀女性。如果是兩個異性戀的話,這會更加困難。」Victor強調:「但我是百分之百的異性戀。」將來不會允許第四人進入「婚姻」,他們希望認真的盡自己的婚姻義務:「要對對方誠實和開放,而不是顧著調情。」

 

註一:samenlevingscontract Geregistreerd partnerschap是兩種不同的同居協議,建議自己去看Wiki。前者自由度更高,可以多人,而後者等同婚姻,只能兩人。

 

荷蘭不允許重婚,法案裡也沒有寫說是給多人結婚用的,但這種事還是發生了。不是字面上沒說可以這樣用的法條,就不會被這樣使用。

伴侶盟對多元成家的解說文章,想瞭解伴侶盟的想法必看:要婚姻平權,還是革命?

裡頭明確寫著:多人家屬制度則擴充了《民法》對於「家」的定義。除了打破傳統一對一親密關係才能成家的規則,也不再視親屬關係為必要基礎,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無論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情人,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的親屬,只要認為彼此是家人,就可透過這個制度成家。

專門研究國外民事結合案例的伴侶盟不可能不知道這個案例。發生在荷蘭的這件事,肯定是他們想要達成的未來。

家屬制跟多人民事結合有一個重要的共同點:法律身分的獲取均完全採登記制,這點和婚姻一樣。

這才是伴侶盟推家屬制想要得到的東西。法條原本就寫著:民法第1123條第三項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家屬制根本沒有修法需求。修法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更多人,而是為了把家人的認定改成用登記的。

只要完全採登記制,廢除了原本非親屬成為家人必須要有的舉證責任,家屬制就可以當成多P成家法使用。

 

 

 

伴侶盟說謊的證據:

圖很大,可用此網址在新視窗打開

http://pic.pimg.tw/anlitaus/1385999913-35038250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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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自己就考慮過會有這種情形,現在卻說想到這點的人是把人想得這麼壞。

 

20131114 碎禦劍獅

另外,本文從頭到尾沒有出現過任何一個同性戀,所以沒有歧視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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