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尤美女這些人是如何的踐踏兒童人權——關於人工生殖與領養的黑暗面

 

先從那些要求開放同性夫妻領養的理由說起。

我仍然是個贊成同性夫妻領養的人,但他們說的這些理由我實在聽不下去,太惡劣了。

首先他們說孤兒是異性戀製造出來的,同性戀是偉大的,是在替社會收爛攤子。

錯,同性戀也會製造孤兒。前陣子有個女同性戀懷孕產子,差點跟女友鬧翻。怎麼懷孕的?喝到爛醉被性侵自己不知道。結果也是出養。

有生殖能力的人就有能力製造孤兒。同性戀只是沒有避孕失敗的問題而已,要意外懷孕是絕對沒問題的。

而就我所知,在婚姻裡避孕失敗的異性夫妻通常都會選擇養孩子(當然人生會亂上「很長」一陣子,不過他們決定負責了),所以孤兒問題是不分性傾向在婚姻外一起製造出來的,不是異性婚姻要為這件事負責。

再來談實際收養的問題。那些人用每年台灣都有一大堆孤兒沒人收養這點,來說應該讓同性戀也能收養。

他們應該去想一個問題:為什麼全球每年都有大批孤兒找不到人養,卻還是有人要綁架兒童販賣?

答案是兒童也有「品質」好壞之分。

那些有先天疾病的,過去被虐待而出現心理疾病的,有偷竊癖等等的,才是主要「過剩」的部分。兒童的出身越差,他的身心狀況就越差,就越不容易被領養。

同性戀不是聖人,這個惡性循環他們也算在裡面的。

人體交易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36291

這本書非常重要,我非常推薦去看。

裡面就提到,因為「品質」最好的是有父母照顧,在愛中長大的兒童,所以他們會故意去綁架和拐騙有完整家庭的孩童,當成孤兒「賣給孤兒院」。

擴大孤兒需求量真的是好的嗎?

異性夫妻想要三歲以下的孩子,這個現象肯定也會出現在同性夫妻身上。不要說什麼讓同性戀收異性戀的爛攤子,製造麻煩的能力肯定是雙方均等的。

 

尤美女(多元成家法案第一部分提案者),同時也是通姦除罪化的提案者,她又搞了這東西出來。要求讓單親也可以人工生殖。

這讓我想到這一篇,卡維波說單親家庭增加是喜訊。

多元成家是支持單親家庭越多越好的。如今找到證據了。他們根本就完全不在乎孩子需要什麼樣的環境。

他們說單親家庭的孩子也可以長得很好。是啊,沒錯,我認識好幾個單親家庭的孩子。不管在成就、生活能力,甚至連人格都比我高尚(當然我也看過發展得很糟糕的)。

可是不管他們多成功,他們都有一種特殊的「小大人」氣質,被強迫長大的感覺。他們比雙親家庭的孩子更少作夢。大家一起看同一部影片,雙親家庭的孩子看到夢想,他們看到的卻是自欺。

尤美女跟卡維波居然說被迫經歷這種事的孩子越多越好?我那些朋友都是不得已的,而尤美女這些人竟然要故意造成這種事?

http://www.cna.com.tw/topic/newsworld/18-2/201209130070-1.aspx

事實證明父母必須為孩子犧牲自己的自由,父母必須為了孩子放棄過「很酷」的人生,才可能為孩子提供他所需的一切。當了父母就不該有自由選擇性伴侶並且在家裡亂來的權力。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442594

這個作者的孩子染上毒癮,他在書中沉痛的回顧他自由選擇性伴侶的生活是否對孩子造成傷害。相當震撼。我不知道到底是否真是這個原因,也不可能確定。但我非常推薦大家去看這本書。看完以後自己再來思考,到底大人的「自由」對孩子有多大傷害?

再談人工生殖的黑暗面。

同樣是上面那一本「人體交易」裡提到的。

人工生殖跟人口買賣只有一線之隔,差別只在於是從父母手裡奪來,還是從零開始製造。之前就有台灣人「訂製」外國血統的孩子來養。而有錢人可以為了僅僅是不想長妊娠紋這種理由,把懷孕(懷孕一定有風險)「外包」出去。

台灣那則一時找不到,貼國外嬰兒工廠的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06/44334.htm

國外還有為了捐卵結果過度刺激卵巢而喪命的女性。我想幾乎沒有人知道捐卵是可能會死的。

還有底下這種事,六百個不知情的同父孩子,不管制的話,以後什麼時候亂倫都不知道(尤美女的同伴卡維波會很高興的,他早就在推廣亂倫了)。

http://www.big5.zznews.cn/news/system/2012/04/11/000263897.shtml

人工生殖必須以最嚴格的態度去審視,只在絕對必須的時候才開放。否則它有極大的潛力可以變成一場大災難。

尤美女這群人又是怎麼想的呢?有孩子是人權,所以管他那麼多,越開放越好。

孩子的人權呢?絲毫不在考量之列。

1079之一條的修改絕對不是我過度反應,他們真的認為,有東西可以和兒童的權益並列。

然而兒童無法為自己而戰,不管把什麼東西的重要性和他們並列,兒童都必輸無疑。

 

20131217

碎禦劍獅

 

註:

同性伴侶法的情況下同性夫妻還是可以單方收養,所以假如他們對兒童的保護措施與決心(還有周遭親友團提供的支援)能夠說服社工,一樣是能領養的。這部分彈性向來都很大。同性伴侶法的情況下,開放同性夫妻收養的時機,可說是由社工和法官全權決定了,就跟過去一樣。

問題在於通過的如果是多元成家第一部份,那麼第1079之一條有修改,使得收養人的性傾向和兒童的權益具有同等受保護的地位,這種情況下,恐怕會演變成不需要向社工證明自己願意在歧視出現時保護孩童,社工就必須主動假設歧視不存在(主動假設收養人的性傾向不會對孩子的生活有任何影響)而給他孩子

這就會直接導向把孩子當成人肉盾牌,第一時間上去承受傷害的結果了。

伴侶盟的惡意都藏在細節裡,必需條文一條條看。第1079之一條修改暗藏的是兩個惡劣的概念:

一,領養人擁有小孩的權益就和兒童的權益一樣重要

二,哪些事情社工和法官不應該為孩子考量,可以由不在第一線,看不到領養和被領養雙方的人去決定。

這兩件事都完全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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